《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11月1日颁布

2009-10-11 19:34:11

     从今年11月1日起,如果一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很小,它将在质量信用等级上被授予A等;如果一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较小,它将在质量信用等级上被授予B等;如果一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较大,它将在质量信用等级上被授予C等;如果一家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很大,它将在质量信用等级上被授予D等。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最近联合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中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的规定。

    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叶如意介绍,“一定时期”所表示的具体时间,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产品寿命周期的长短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确定。在同一等级中的每级差别,用字母的数量来区分,最多使用3个。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例如A等可细分为AAA级、AA级和A级。

    据悉,《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对质量信用、质量信用风险和质量信用等级进行了定义,对企业质量信用的各个等级的划分要求和依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质量信用标准体系框架中的基础标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质量信用的监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以及企业自身提供技术依据和指南,使各类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信用进行评价或者企业进行自评时能够做到有标准可依。该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叶如意告诉记者,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划分,依据的是一定时期内企业在质量信用方面表现出来的主观愿望、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及其表现结果等情况,对于每一个等级所需要满足的要求,标准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质量信用A等企业就需满足以下要求: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按照标准或合同要求提供产品,且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质量信用体系建设也尤为关注,并且明确要以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为此,国家标准委已经正式发布了6个信用领域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的标准有5项,申报立项的信用标准8项。国家标准委将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为指导,着力推进信用标准化工作,逐步满足社会信用领域的标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