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2010-12-8 16:52:18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在国外,早在1963年,伦敦金融联合会和国际金融会社就成立了第一批私人信托;
而美国在1983年成立了第一家封闭式基金——“波士顿个人投资信托”,第一家开放式互惠基金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24年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
1985年12月,中国东方投资公司在香港、伦敦推出了中国东方基金;
1987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与汇丰集团、渣打集团在香港联合发起了中国置业基金,仅限于境外募集、境内投资、境外上市。
1991年8月,珠信投资基金和南山风险白投资基金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设立,其中南山风险投资基金是深圳南方证券公司、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发起。南山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也是国内成立的首支雏形基金;
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淄博投资基,该基金由中国农村发展依托投资公司私募的基金,用于山东省淄博市的乡镇企业发展;
199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级分行立刻制止不规范发行投资基金和依托受益债券的做法。直到1995年才终止;
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前,全国共有老基金75家,其中经中国人民银行竞选批准的为4家。分行批准的为68家,地方政府批准的为3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11月14日正式分布实施;
在1998年新基金推出之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
在1998年9月正式成立,基金监管部下设五个处,即综合处、监管一、二、三、四处,其中,综合处负责部门行政文秘事务、综合协调、基金报送和数据统计;监管一处负责拟定基金管理公司及高管人员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监管二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负责基金信息披露、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监管;监管三处负责拟定基金产品、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监管四处负责拟定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及托管行的业务规则并实施监管。
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试行)》等四个实施细则;
1998年3月,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分别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规则,这些规则分别对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申请工作、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上市费用、停牌、复牌、暂停及终止交易分别作出了规定;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0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 ;
2002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明确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2002年9月30日,国内首只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南方宝元开放式债券基金成立;
2002年11月18日,我国首只开放式指数 型基金——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基金成立;
2002年12月19日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指导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容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
2006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用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