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八类价格违法或最高罚五百万
2011-7-13 13:48:53
规范自由裁量权保公平
北京市发改委表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去年年底,国务院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后,对于无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高达500万元,最大自由裁量幅度为10万元—500万元。
为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北京此次制定了《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实施。
规定要求,在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时,对于同类主体,违法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社会危害后果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相同。
新规规范5档处罚
北京新规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5档处罚作出规定。其中,在突发事件和价格异常波动期有价格违法行为等8类情况被列为“从重处罚”。
根据新规,当事人有4类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串通大涨价最高罚500万
据介绍,此次发改委明确了13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6种不正当价格行为;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业协会的行为;违反《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
对于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行为,对其处罚则从不行政处罚到罚款500万一共七档。如符合从重处罚的,无违法所得者,警告并罚款300万元-50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且没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50万元。
■ 8类行为从重处罚
●包括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
●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