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行禁无条件承诺理财产品高收益
2011-10-10 15:00:45
《办法》要求,商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
《办法》对高端客户进行了界定,即将个人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在征求
意见稿中,对私人银行客户的要求是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办法》还规定,商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商行也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亦被禁止。
此外,商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变相高息揽储。
投资者有权在收益与风险间选择
>>解读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表示,《办法》从销售环节上要求商业银行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不同的理财产品它的风险可能有差异,所以除收益率这个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以外,还要把理财产品的不同风险信息提供给投资者。这样投资者就可在收益率和风险间选择。
《办法》同时规定,商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分别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建立对应关系,据此销售产品。赵锡军表示,这些要求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购买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产品。赵锡军指出,尽管以前也强调风险匹配的原则,但是对于产品风险的揭示和评级,对于客户的风险忍受能力的评估,这两方面没有那么细。这次在这个《办法》里头专门做了一个明确的要求。